旅行社往往通過在出游線路中增加熱門景點、壓低報團價格等方式吸引游客選擇。而在實際旅程中,有時到了目的地卻被告知因春節(jié)假期景區(qū)客流量大“約不到票”,需要刪減景點、改變行程;有的 “超低價旅游”僅為吸引游客報名的噱頭,在旅途中會強迫游客購物或參加額外付費項目。一些游客擔心被甩團,選擇默默忍受,但實際上,游客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。
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執(zhí)行一庭王一飛介紹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》規(guī)定,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游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,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。春節(jié)是旅游旺季,游客激增導致熱門景點無票現象十分常見,但旅行社應與游客進行充分協(xié)商,雙方在協(xié)商一致的基礎上可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變更旅行路線。未經協(xié)商,旅行社擅自改變旅游行程、遺漏旅游景點、減少旅游服務項目、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等行為的,應承擔違約責任,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第十五條規(guī)定,賠償游客未完成約定服務項目的合理費用,如門票、交通費等。
強制消費不僅會降低游客的旅行體驗,更是對其自主選擇權的侵害。旅游法第九條第一款規(guī)定,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,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。第三十五條規(guī)定,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,誘騙旅游者,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。對于旅行社強制購物的,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,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,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。
法官提示,旅游者要通過正規(guī)渠道選擇旅行社,并核實旅行社資質,切勿為貪便宜草率做出選擇。簽訂合同時應仔細審閱簽訂的合同中對于行程的安排,對于約定不明的細節(jié)可以與旅行社溝通交流,并留存相關記錄。旅行中若認為旅行社存在違約行為,立即保留相應證據,并及時通過協(xié)商、行政或司法等各種途徑維護自身權益。旅行社也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,在旅游合同中寫清旅游行程、是否存在購物環(huán)節(jié)以及具體內容,并依照約定履行相應義務,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必須變更行程,也應首先通過協(xié)商方式解決,游客同意變更行程的,注意保留溝通記錄。